2026年8月24日,媒體曝光廈門綠林森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長期使用敵敵畏進行餐廳消殺。為規避檢查,員工將敵敵畏原液灌入礦泉水瓶并撕掉標簽,還使用“三無”殺鼠劑。

針對此事件,國務院食安辦決定實行掛牌督辦,并會同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疾控局成立聯合工作組,赴實地督促指導案件查辦,依法嚴懲重處違法違規行為,開展風險排查,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飲食安全。
8月30日,廈門市聯合調查組發布情況通報。經調查,該公司相關行為涉嫌違法違規,性質十分惡劣。公安機關已對法定代表人莊某臣、股東曾某鳴、業務培訓主管李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全面排查該公司提供消殺服務的經營主體后,委托具有檢驗檢測資質的機構對場所環境、餐廚用具等進行檢測,結果顯示相關指標符合安全標準。廈門市表示將深刻汲取教訓,完善制度,嚴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并感謝社會各界的關心和監督。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敵敵畏屬于《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中的有毒物質。在餐飲場所使用導致食品污染即涉嫌犯罪。該罪屬于行為犯,不要求實際造成消費者中毒,只要有在食品中摻入有毒物質的行為即可構成。若消費者因食用被污染食品健康受損,有權依據《食品安全法》要求涉事企業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刑法》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