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上海徐阿姨將親生兒子告上法庭,索要15年來“帶孫費”共計36萬余元。經法院多輪調解后,兒子將20萬元存款打入以孩子名義設立的賬戶,作為對母親過往撫養支出的一次性補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佘山法庭在2026年4月審結了這起案件。徐阿姨的兒子離婚后長年在外,未盡教養義務,孫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均由徐阿姨獨自承擔。兒子一方則表示,舊改征收分得三套安置房,其中最大一套由徐阿姨居住,另一套出租租金也由她收取。
依據《民法典》,父母是孩子的第一撫養人,祖輩只有在父母死亡或無力撫養時才有撫養義務。父母健在且有撫養能力時,老人沒有免費帶娃的法定義務。法院判斷老人索要“帶孫費”是否合理的核心依據是無因管理原則——老人長期高強度無償照料孫輩并墊付費用,可要求子女償還必要支出,并酌情獲得勞務補償。
同樣是帶孫費案件,2024年上海靜安法院審理的滕老伯夫婦案因“基于親情自愿幫助且無費用約定”被駁回,顯示實踐中以“自愿幫助為原則、公平補償為例外”。
近年來,多起“帶孫費”案件判決均肯定了老人帶孫子不是應有之義,而是應當得到合理補償。隔代照料已從“補位型幫扶”變為長期高強度家庭勞動。法律上老人的付出該被“標價”,但情感上真正走到訴訟階段的多是家庭關系已明顯緊張,甚至伴隨離婚、財產分割等問題。這更像是新的家庭協商機制正在形成,責任邊界清晰的親情反而更長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