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民進中央原副主席、陜西省政協(xié)原副主席劉寬忍的受賄和貪污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劉寬忍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追繳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將依法上繳國庫或返還被害單位,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6年上半年至2025年4月,劉寬忍利用擔任陜西省文化廳副廳長、廳長,陜西省政協(xié)常委、副主席,民進陜西省委會主委,民進中央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及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146萬余元。2013年11月至2017年12月,劉寬忍利用擔任陜西省文化廳廳長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虛構演出事實、簽訂虛假合同、虛報費用等方式,侵吞、騙取公款共計人民幣739萬余元。

法院認為,劉寬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并數(shù)罪并罰。鑒于劉寬忍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事實和大部分受賄事實,所犯貪污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繳,對其所犯受賄罪可從輕處罰,所犯貪污罪可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于2026年6月12日在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被告人劉寬忍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劉寬忍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和各界群眾30人旁聽了庭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