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9日晚9時35分,武漢市武昌區司門口黃鶴樓天橋上發生一起城管協管員與攤主沖突事件。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分局通報稱,協管員金某(男,45歲)在巡查時因擺攤問題與攤主黃某某(女,44歲)和任某某(男,45歲)發生口角,兩名攤主先動手毆打金某,導致其面部受傷。

隨后,金某的同事嚴某(男,39歲)和郭某(男,40歲)趕來,三人一同對兩名攤主實施了毆打。現場視頻顯示,兩名攤主被控制后仍遭到持續毆打。目前,金某、嚴某和郭某因涉嫌故意傷害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在這起事件中,金某本應是占理的一方,因為他在巡查中遭到了攤主的攻擊并受傷。如果他選擇報警、驗傷并依法索賠,完全可以維護自身權益。然而,他選擇了另一條路:叫來同事,三人圍毆已經停止反抗的攤主。律師指出,此時金某的行為已不再是正當防衛,而是事后報復,主觀上已轉為傷害故意。三人結伙毆打他人屬于從重處罰情節。作為編外人員,金某此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作為協管員,金某手中握有國家賦予的公權力,這份權力意味著依法行事和文明執法的責任,而不是以暴制暴的資本。挨打后,他完全可以通過報警等合法途徑維權,并通過傷情鑒定向攤主索賠。然而,他選擇了最原始、最野蠻的方式。一時沖動,三名協管員從“執法者”淪為犯罪嫌疑人,不僅失去了工作,還喪失了作為公職人員最基本的法治素養。執法者尚且藐視法律,又如何讓群眾信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