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在社交平臺發布視頻稱,在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有一輛警車擅自將其他品牌汽車的車標更換為“長城汽車”車標。視頻顯示,這輛警車車牌號為“蒙K30警”,引擎蓋上及兩側車門處均顯示有“特警POLICE”字樣,車頂安裝有警燈,但前后車標均為“長城汽車”。評論區中有人指出該車實際屬于其他品牌,并非“長城汽車”。

8月10日,鄂爾多斯市公安局相關工作人員回應稱,已核實此事并正在進行相應整改。同日,達拉特旗公安局樹林召派出所某警務室負責人表示,涉事警車前后車標確系人為更換,目前正在整改。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特征。車標是車輛登記備案的核心外觀識別特征,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技術參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責令恢復原狀,并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趙良善還指出,依據《警車管理規定》,警車應采用全國統一的外觀制式,并實行定編管理,統一編號并建立管理檔案。私自更改原廠車標會造成車輛檔案信息與實車不符,破壞警車管理臺賬,交管與督察部門可對使用單位追責,對負責管理和改裝車輛的工作人員給予政務處分。
此外,擅自更換車標的行為還存在商標侵權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人有權要求拆除侵權商標標識,也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