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女陳某趁爺爺熟睡時盜走了家中存放的20000元現金及一枚金鐲子,并將所得全部用于個人消費。在檢察官提審時,她辯解說自己拿的是爺爺奶奶的錢財,認為家人會原諒她,不應對她追究責任。然而,她的爺爺奶奶并未選擇姑息包容。老人向檢察官表示,由于過分溺愛,陳某養成了好逸惡勞的習慣,此前多次偷拿家中錢財,數額越來越大,讓兩位老人徹底寒心,希望通過法律手段教育孫女。
最終,法院綜合全案情況,依法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檢察官提醒公眾,偷拿家庭成員財物同樣可能構成盜竊罪,只有獲得親屬諒解,司法機關才會酌情從輕處理。本案中,祖父母明確表示不予諒解,主動要求追責,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親情不應成為違法的擋箭牌,切勿心存僥幸觸碰法律底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定從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