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傾倒8萬立方米廢渣被查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例引關注。8月15日,在全國生態日來臨與生態環境法典正式施行的重要時刻,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發布了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進程的十大案例。其中,“貴州省貴陽市2家企業非法傾倒廢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案”尤為引人關注。

2012年6月,貴陽市某化肥有限公司委托息烽某勞務有限公司承擔污泥渣清運工作,按要求,污泥渣應被運送至正規渣場集中處置。然而,從同年12月開始,息烽某勞務有限公司便將污泥渣運往大鷹田地塊內非法傾倒,形成了占地約100畝、堆填厚度最大50米、堆存量約8萬立方米的堆場。2016年4月,原貴陽市環保局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了這一情況。
經原貴州省環境保護廳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鑒定評估,此次事件前期產生應急處置費用134.2萬元,后期廢渣開挖轉運及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約為757.42萬元。鑒于前期應急處置費用已由貴陽某化肥有限公司支付完畢,2017年1月,貴州省人民政府指定原貴州省環境保護廳,在貴州省律師協會的參與下,與上述兩公司就后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進行磋商并達成協議,賠償金額為757.42萬元。同月,各方申請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對此協議進行司法確認。
清鎮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在貴州省法院門戶網站將磋商協議、修復方案等內容進行了公告。公告期滿后,法院對協議內容進行了審查并依法裁定確認磋商協議有效。根據協議,息烽某勞務有限公司和貴陽某化肥有限公司需將廢渣全部清運至合法渣場填埋處置,并對庫區進行覆土回填和植被綠化,于2017年12月前自行修復完畢。案件辦理和修復情況被央視欄目《焦點訪談》專題報道。該案的辦理有效解決了因非法傾倒固體廢物對烏江上游息烽河當地土壤、地下水造成的污染和生態破壞,筑牢了長江上游的生態安全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