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30年出軌轉賬38萬法院判還15萬 事實婚姻財產權益受保護!李某與周某于1991年舉辦婚禮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2020年至2022年間,周某在與李某的婚姻存續期間與黃某建立了不正當同居關系,并多次通過微信向黃某轉款。李某發現后將黃某訴至法院,主張周某擅自處分了雙方共有財產,請求確認全部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黃某全額返還轉賬資金共計386,963.08元。訴訟中黃某對轉賬金額提出異議并申請司法鑒定,辯稱部分款項為二人同居期間的日常開支。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李某與周某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構成事實婚姻,因此夫妻共同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李某作為共有權人具備起訴資格。周某未經配偶許可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和公序良俗,案涉贈與行為整體無效。黃某申請的司法鑒定不符合法律規定,一審依法不予準許。因黃某未能提交相反證據推翻轉賬憑證,法院確認轉賬總額為386,963.08元。由于雙方均無法區分每筆款項的具體用途,法院結合二人同居時長及當地消費水平,酌定40%的轉賬款為無償贈與,計154,785.23元。
最終,一審判決被告黃某與第三人周某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黃某需返還款項154,785.23元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同時駁回李某的其他訴求。訴訟費和保全費由黃某承擔。李某不服上訴,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核查確認,一審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款項劃分比例均合理有據,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居30年出軌轉賬38萬法院判還15萬 事實婚姻財產權益受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