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衛工人作業時遇車禍身亡,3年后家屬得知有意外險,保險公司以“超時效”拒賠;
法院:不知情不構成怠權,應予賠付30萬
環衛工人作業時不幸遭遇車禍身亡,家屬時隔數年才得知逝者享有單位投保的團體意外險,遂依法主張理賠。不料保險公司以理賠超過兩年訴訟時效為由拒絕賠付。近日,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該起保險糾紛,駁回保險公司上訴、維持原判,判令保險公司向家屬賠付保險金30萬元。
突發意外離世,家屬多年不知投保事宜
2021年2月,濱州環衛工人王秀(化名)在道路作業過程中遭遇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不幸離世。經交警部門認定,王秀作業全程無違規操作,無需承擔事故責任,肇事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王秀家屬第一時間委托代理人,通過司法途徑向肇事方追責索賠,積極維護自身權益,但始終不清楚團體意外險的投保事宜。直至2024年,家屬偶然獲悉,王秀生前所屬保潔公司已為全體環衛工人統一投保團體意外險,案涉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完全符合保險理賠條件。
掌握相關維權依據后,王秀女兒隨即向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履行理賠義務,支付相應保險金。
保險公司拒賠:時隔四年已超訴訟時效
案件審理中,保險公司對事故真實性、事故責任劃分以及保險合同效力均無異議,認可本次事故屬于理賠范圍,但始終拒絕賠付,核心抗辯理由為訴訟時效已屆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