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丈夫與第三者偽造結婚證做試管嬰兒”的案件引發全網熱議。無錫朱女士患癌休養期間,發現丈夫與另一名女子持假結婚證在上海中山醫院成功培育了冷凍胚胎。她拿著真結婚證去醫院要求銷毀胚胎,卻被拒絕。丈夫和第三者因使用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已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朱女士質疑違法成本過低,已向檢察院申請刑事立案監督,并將丈夫、第三者及醫院三方告上法庭。
網友們的憤怒可以理解——憑什么假證比真證管用?但憤怒之余,有幾個法律上的“反直覺”之處值得關注。
關于重婚罪的認定,很多人認為這是一起明顯的重婚案。然而,我國刑法中的重婚罪要么是“再次登記結婚”,要么是“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本案中,丈夫與第三者并沒有去民政局重復登記,而是在醫院用假證冒充夫妻。偽造結婚證就醫和“對外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在法律上是兩碼事。司法實踐中,“以夫妻名義”的核心標準是“周圍群眾都認為他們是夫妻關系”,即需要達到一定的社會公示性。僅在封閉的醫療場景中冒充夫妻,現有公開信息尚不足以支撐重婚罪指控。
當然,朱女士已向法院遞交了重婚罪自訴材料。如果后續有證據表明兩人不僅在醫院,在其他場合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重婚罪仍有可能成立。這類案件的關鍵證據往往散落在日常生活的細節中,如共同居住的租房合同、物業登記、鄰居或朋友的證言等。
盡管重婚罪難以認定,但這并不意味著偽造證件的行為就到此為止。丈夫和第三者目前因使用偽造國家機關證件被行政拘留5日,但朱女士已向檢察院申請刑事立案監督。她的質疑不無道理: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明確規定的刑事犯罪,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5天行政拘留顯然不應是法律回應的終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