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對員工的不當行為可進行批評,但如在公司視頻號全網公開侮辱、號召全公司發朋友圈曝光等,是否侵犯員工的合法權益?
2026年8月3日,“上海長寧法院”公布了一起因企業對員工管理批評方式不當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
據介紹,小周擔任某信息公司項目經理期間,該公司高管吳某認為小周作為團隊領導,春節不僅截留公司項目經費不給團隊人員發紅包,還在工作群里搶別人發的紅包。小周則表示,已經給團隊人員發了紅包,其他經費要用于項目開支等,雙方發生爭議。

不久,該公司的微信視頻號公開發布多段視頻,視頻標題包括“白眼狼”“騙子”“無賴”“禽獸不如”等侮辱性字眼,視頻中小周邊被“懟臉”拍攝,邊在向拍攝者解釋已經給團隊成員發了紅包,視頻字幕中穿插了“說謊微表情”“賊嘴”等解讀文字。此外,吳某還組織公司員工20余人召開線上會議,對小周進行批評,要求“全公司人都發朋友圈,把他這小氣的嘴臉無賴的嘴臉曝光起來”。
小周認為,吳某組織公司員工對其進行侮辱,侵犯了其名譽權,影響其正常生活、工作,對其造成精神傷害,遂訴至法院,要求公司和高管吳某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并承擔維權支出的律師費。
高管吳某未到庭應訴。某信息公司到庭辯稱,公眾號發布的是對員工工作的評價,系公司的管理行為,不針對其人格。且公司的公眾號視頻流量極低,未造成影響。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寧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核心爭議為公司及高管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小周名譽權的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