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六十三批指導性案例。其中一案例涉及女子張某某在住所內被男友辛某殺害,但因證據不足,辛某曾獲無罪判決。多年后,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糾正了原無罪判決。最終,辛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辛某1963年出生,曾任大連某家具有限公司總經理,與被害人張某某(歿年33歲)系男女朋友關系。兩人因感情問題多次爭吵,矛盾逐漸激化。2015年3月5日19時至次日凌晨4時,在張某某的大連市某小區住所內,辛某與張某某再次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執。其間,辛某掩住張某某的口鼻,導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并將尸體拋至樓下。
2016年1月13日,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以辛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一審法院于同年8月1日判處辛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辛某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重審。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存在疑點,如末次進食時間無法確定、作案手法及工具未查實等,不足以證明辛某殺害張某某的事實,因此于2018年1月24日判處辛某無罪。
隨后,大連市人民檢察院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但后來撤回。申訴人張某向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撤銷撤回抗訴決定并對無罪判決提起抗訴。遼寧省人民檢察院復查后認為不符合抗訴條件。張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受理后立案復查,通過調查取證工作排除了疑點,補強了定案證據。2022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認為辛某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糾正。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后者于2022年12月27日認定辛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辛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6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責令辛某退回國家賠償金,并根據被害人家屬申請給予國家司法救助金。




